案例评析 | 公司内部技术图纸什么情况下可以用作现有技术抗辩?
导语:若产品是委托加工,当委托加工的事实及时间可以被证明,不能证明受托方对该图纸承载的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受托方对产品未采取保密措施,委托加工的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即已经处于公众可以观察到乃至可以获得的状态,技术图纸方案直观,本领域技术人员单纯从产品外观即可得图纸的全部技术方案,此时,该技术图纸可以用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抗辩。供稿:罗丹
(判决书原文请点击下文中蓝色字体的案号)
在王业慈与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ZL20091002××××.7、名称为“电机壳为焊接件的小型电潜水泵”的发明专利权纠纷各级案件中【(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中,涉及公司内部技术图纸用作现有技术抗辩的情况,二审法院观点如下:若产品是委托加工,当委托加工的事实及时间可以被证明,不能证明受托方对该图纸承载的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并且受托方对产品未采取保密措施,委托加工的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即已经处于公众可以观察到乃至可以获得的状态,技术图纸方案非常直观,本领域技术人员单纯从产品外观即可得图纸的全部技术方案,此时,该技术图纸可以用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抗辩。
具体的:
一审时:
华盛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提供了以下证据:七洲集团生产的潜水电泵实物、潜水电泵相关设计图纸、相关参考文献及产品说明书。
一审法院确认证据真实性,并认定证据形成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关于华盛公司QT(J)D145-04A电机壳图纸,由于华盛公司的水泵电机壳是依该份图纸委托他人加工的,图纸中的技术已基于产品部件委托生产加工及整机销售被公开,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
二审时:上诉人王业慈上诉主张:
1、原审法院仅凭华盛公司提供的微弱证据便认定华盛公司QT(J)D145-04A电机壳图纸的形成时间是2008年10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设计图纸是企业生产制造中的重要技术资料,企业通常会妥善保管而不会将图纸公示于众,即除非有其他证据表明图纸已处于公开状态,否则图纸显示的内容并不当然属于公众想要得到即可得知的技术。仅凭案外人刘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丰县欢口镇俊祥机械厂(以下简称俊祥机械厂)生产了华盛公司QT(J)D145-04A电机壳图纸所示的电机壳,也无法认定其生产交付日期为2008年11月。即便参与试生产过程的各方获知了相关技术,其亦负有默认的保密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
1、对于依据华盛公司QT(J)D145-04A电机壳图纸真实性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王业慈不认可该图纸的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其虽对鉴定报告及纵某某的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本院认为,该图纸有原件可供核对,其内容符合机械制图一般标准和要求,结合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纵某某的证人证言以及本案二审程序中华盛公司提交的华盛公司2009年2月生产的潜水泵实物,可以认定该图纸的真实性。该图纸记载的形成时间为2008年10月,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09年2月27日。
2、对于企业生产产品的图纸而言,因记载有产品的技术方案,具有相应的商业价值,通常不会对外界公开,因此仅凭图纸记载的日期不足以证明该图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本案中,华盛公司主张华盛公司委托案外人俊祥机械厂根据QT(J)D145-04A电机壳图纸试生产并销售了电机壳产品,且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华盛公司委托俊祥机械厂试生产的环节是否导致QT(J)D145-04A电机壳图纸作为载体的技术方案处于公众所能获知的状态是本案的关键。对此,可以综合考虑下述事实:首先,俊祥机械厂证明华盛公司于2008年11月委托其加工QT(J)D145-04A电机壳图纸产品,并且华盛公司二审程序中提交了生产日期为2009年2月的潜水泵产品。作为潜水泵零部件的电机壳通常早于整机的生产日期,因此在王业慈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前述委托加工的事实及时间予以确认。其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俊祥机械厂对该图纸承载的技术方案负有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圣龙公司出具的证言陈述了其电机壳产品技术方案的来源,其系从俊祥机械厂刘某家获得的加工废的电机壳后测绘图纸进而生产。该事实进一步表明俊祥机械厂针对华盛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电机壳产品未采取保密措施。委托加工的电机壳产品在2008年11月即已经处于公众可以观察到乃至可以获得的状态。最后,本案中,华盛公司的QT(J)D145-04A电机壳图纸产品技术内容为圆钢管焊接上、下端环,下端环中设置卡簧槽,技术方案非常直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对电机壳产品拆开或破坏,单纯从产品外观即可得到电机壳图纸的全部技术方案。因此,结合在案证据,特别是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至少已有华盛公司和圣龙公司两个生产厂商已经生产出具有相同技术特征的电机壳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俊祥机械厂受托加工过程中,华盛公司QT(J)D145-04A电机壳图纸所承载的技术方案已经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构成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编辑:任雪
案例评析 | 现有技术仅公开了涉案专利强调的发明点,涉案专利其他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此时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吗?
案例评析 | 如何理解外观侵权比对中“以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中的“整体”
案例评析 | 向电商平台发出“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
案例评析 | 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即限定其所实现的功能,同时又限定了结构关系,那么其还是功能性特征吗?
长按识别杨宇宙律师个人微信二维码(yangyuzhou3342),了解更多